2020年12月8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 1090243926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坐落貴市旗山區廣福段 284-1地號農業用地興建自用農舍,涉及農舍用地臨接道路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 109年10月5日高市農務字第 109331597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 1070012917號、 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 1070253990號、 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 1080206692號函(諒達)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又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併予敘明。
四、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故貴局審認申請興建農舍之道路,應就道路存在事實、是否確為道路性質以及現況是否已有水路使用之事實,予以認定。至本案編定之水利用地既屬農田水利會所有,建議貴局得就農田水利會提供其僅部分使用之理由及剩餘水利用地仍須保留並作為水路之需要等相關佐證資料,審認是否符合上開審認原則。
正本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43926.txt
1090243926.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