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 星期二

有關貴府函詢三芝區北新庄子段菜公坑小段 327-1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 1090239109號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三芝區北新庄子段菜公坑小段 327-1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 109年9月4日新北農牧字第 1091719963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 2條第 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又前揭經營計畫書亦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併予敘明。
四、依本會 106年9月20日農水保字第 1061808120號函,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等 2種農業設施之功能,如提出農舍申請前業核准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等 2種農業設施,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應確依農業用地之實際經營使用需求,整體規劃農舍使用空間(含農業資材與管理空間)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以維持 90%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生產面積完整性為原則。另,按內政部營建署 102年10月22日營署綜字第 1020067770號函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建築線指示(定)致退讓時...,如上開情形無法供農業生產使用或未符合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自應...納入農舍用地(即農業用地面積 10%)計算。」。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就申請個案審認其經營型態是否符合上開積極農用之意旨、農舍用地配置是否符合臨界臨路原則,以及整體配置後是否尚有維持該筆農地 90%面積為供農業生產使用且為完整區塊等事項,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39109_1090930150223.txt
1090239109_1090930150223.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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