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 星期三

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具合法文件者,得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上舊有建築物得提具下列時間點前已存在之合法證明文件,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1.民國621224:經銓定112等則之「田」地目土地及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豐原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潭子區、烏日區及大雅區。

2.民國6511:經銓定為1326等則之「田」地目土地

3.民國6961:非屬上列二款之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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