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 星期二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112
台內建研字第1100850013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綠建築標章: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

(申請人:指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設計人:指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

(綠建築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綠建築評定之手冊,包括基本型、住宿類、廠房類、舊建築改善類、社區類及後續經本部建築研究所修訂之其他類型版本。

(綠建築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評估手冊各項指標性能訂定之綜合分級評估方法,評定綠建築等級,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建築能效分級評估:指針對建築物之能源使用效率,依綠建築評估手冊訂定之建築能效評估方法,評定建築能效等級,由高至低依序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第七級等七級。建築能效分級屬第一級之建築物,且能效評分尺度為前百分之五十者,為近零能源建築,以第一+級標示之。

五、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簽章。申請人為法人或機關(構)者,應載明法人或機關(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簽章及代表人之姓名。

(設計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適用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者,免填)及簽章。社區類及舊建築改善類無設計人者,免填。申請延續認可,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無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

(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社區類應載明社區名稱、面積及範圍。舊建築改善類應載明改善室內空間之面積及範圍。

(申請認可類別、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綠建築等級及建築能效等級。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填。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六、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及概要。

(綠建築類別、等級及建築能效等級。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記載。

(申請案評定報告總表。

(評定基準、評定結果及評定會議紀錄。

(注意事項。

(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七、申請評定應備文件如下:

(綠建築評估資料總表。

(綠建築分級評估計分表。

(建築能效分級評估計分表。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附。

(聯絡人資料表。

(申請人及設計人切結書。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並應檢附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公開閱覽或複製之授權書。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合法房屋使用證明或特種建築物許可文件。社區類無者,免附。

(建築物之概要(含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及剖面圖)或社區之概要(含社區現況及週邊環境概況說明)。

(各項評定指標評估說明。

(舊建築改善類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等事項者,應檢附該審核許可文件。

十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建築物或社區概要、建築執照字號、建築基地地號、建築物門牌(無則不予記載)、有效期間、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綠建築評估等級及建築能效等級。無申請建築能效等級評估者,免予記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核發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其綠建築評估等級以符合指標項目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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