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 星期五

關於貴府函詢所轄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聯合稽查現場取得不動產優先承購預約單,表示該單據供客戶了解購屋後資訊且註明可無條件退還,非屬銷售紅單,其是否屬銷售行為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1案

 內政部110.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22830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所轄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聯合稽查現場取得不動產優先承購預約單,表示該單據供客戶了解購屋後資訊且註明可無條件退還,非屬銷售紅單,其是否屬銷售行為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109年12月11日中市都住寓字第1090032099號函辦理。

二、按「......本案經會同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及都會區縣市政府等機關,茲就『預售屋紅單』實務運作涉及相關法規與公平交易法規定,研議處理情形如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請領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是預售屋倘若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前,不動產業者即與消費者簽訂購屋預約單並收取定金,以取得將來建照核發後公開銷售之優先議價權或優先購買權,則有違反前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得依同條例第 49 條第1 項第 8 款規定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年3月11日公服字第 1031260285號函(如附件)所明示。 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及上述函釋要件,本於職權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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