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 星期四

有關貴局辦理中、永和區瓦磘溝渠底淤泥固化工程計畫使用私有土地是否符合下水道法第14條之規定1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110.1.7內授營環字第110080016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9年12月1日新北水雨字第1092351867號函辦理。

二、查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同法第16條規定略以:「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佔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貴局辦理旨揭工程,如經貴局認定屬下水道,且有上開規定之情事,自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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