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除經查明確無遺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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