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 星期一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

 

中華民國11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

一、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倘該罰鍰逾期未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2條第3項規定,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二、廢止本部721231日台財稅第39235號函及本部賦稅署90109日台稅三發字第0900456470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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