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停灌措施衍生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疑義

 

類別解釋函發文日期110/2/20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 1100201644號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停灌措施衍生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疑義
說明一、復貴府 110年1月12日府農管字第 110000470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案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3條及第 3條之1之執行疑義,本會前於 106年7月28日以農水保字第 1061856255號函 (諒達 )說明在案。意即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 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併予敘明。
四、又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4條規定略以:「...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且前揭辦法救助對象係以原有農業經營,因天然災害之變故,致無法繼續從事農業使用者為限,爰本會 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 1041866479號通函 (諒達 ),說明有關農業生產佐證資料得包含「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惟因應水情相當嚴峻之停灌措施非屬農業天然災害,且申請人檢附之停灌補償證明文件,無法確知該筆農業用地於停灌前有否積極從事農業經營,故自無法等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五、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個案事實認定,故貴府應就該農業用地是否確有積極農業經營之事實與是否已有廢耕之情事,並參照前開號函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桃園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100201644_停灌措施衍生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疑義.txt
1100201644_停灌措施衍生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疑義.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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