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子女或配偶繼承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

 

類別解釋函發文日期109/12/16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 1090255381號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子女或配偶繼承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
說明一、復貴府 109年12月14日府農務字第 109027020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功能,與一般住宅單純提供居住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8條規定,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即因取得日期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本條例 89年 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 (包括繼承、贈與、買賣、拍賣等 )之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者,得循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不受本辦法第 2條第 1項至第 3項申請興建農舍最小面積、土地取得應滿 2年等規定。上開規定係鑒於依當時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農地得有條件准許興建農舍,同時,農地所有權之取得以能自耕者為限,故對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地者,延續其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
限制。
四、爰此,本條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尚非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規定得例外考量者,故仍應依本條例第 18條第 1項及本辦法第 2條規定辦理。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55381_子女或配偶繼承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txt
1090255381_子女或配偶繼承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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