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農地被徵收後,農民之農舍興建資格、老農津貼、農保及農會會員資格疑義

 

類別解釋函發文日期109/12/29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 1090253627號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農地被徵收後,農民之農舍興建資格、老農津貼、農保及農會會員資格疑義
說明一、復貴府 109年12月3日府農輔字第 1090068696號函。
二、所詢旨揭權益疑義,分述如下:
(一 )農舍興建資格部分:
1、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2、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4條規定略以:「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 30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 3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該規定係為保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因政府興辦公共事業而被徵收,致新購農業用地,欲以之申請興建農舍,得準用本辦法第 3條規定,併予敘明。
3、針對農業發展條例 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依法被徵收後,於一定期限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或取得農業用地並依本辦法第 4條規定提出農舍申請者,申請時仍應提供過去 2年該筆農地從事農業經營實績,惟依該條第 2項規定倘於 3年內申請期限前,無法提具 2年該農地從事農業經營實績者,得參照本會 105年9月2日農水保字第 1051804387號函:「...如該農業用地購買不足 2年致有農業經營不足 2年,而未能提供過去 2年該農地從事農業經營實績者,其不足之期間似得以原被徵收土地之經營實績作為補充,俾供審認,較符合實情。惟若被徵收後致新購之該筆農業用地於申請興建農舍之當下已購足 2年,自無上開所稱以被徵收原有農業用地之經營實績作為補充併同審認之情形。」辦理。
4、至農業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 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者,並無本辦法第 4條規定之適用,其申請興建農舍應符合本辦法第 2條相關規定。
5、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仍請貴府於符合法令規定之下,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二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部分:
1、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4條規定略以,農民請領老農津貼須年滿 65歲,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合計 15年以上,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並符合其他申領資格條件者,得請領老農津貼;於請領老農津貼後,縱因故喪失農保資格,並不影響繼續領取老農津貼之權益。
2、據民眾所陳,被徵收戶因農地被徵收,致不具農保加保資格而遭退保者,倘其後符合參加農保所需資格條件,亦得重行申請參加農保,至年滿 65歲申領老農津貼時,如仍具農保資格且符合本條例所定申領資格條件,即得請領老農津貼。另其於請領老農津貼後才因農地被徵收,致無法參加農保者,老農津貼仍繼續發給,不受影響。
(三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部分:
1、按農保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以農維生者所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 )第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應持自有或承租一定面積之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2、次按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加保要點 )第 3點規定略以,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已參加農保之農會會員自耕農、非會員自耕農,因農地被徵收,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者。同要點第 4點規定續保期間如下:「 (一 )農地被徵收者,自徵收公告期滿第 16日起算,至屆滿 3年止。 (二 )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則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 (三 )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至屆滿 3年止。」。3、綜上,農保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倘符合上開加保要點規定,得向投保農會申請續保,對於渠等權益之保障已有充分考量。於續保期間屆滿前,如欲繼續參加農保者,須取得或承租面積合於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之農地,併予敘明。
(四 )農會會員資格部分:
1、查農會法第 12條規定略以:「凡中華民國國民,...,實際從事農業,並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一、自耕農。二、佃農。...」,前開自耕農或佃農之資格條件,於「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已有明文規定,先予敘明。
2、本案有關農會會員土地徵收之資格疑義,倘其所持土地仍符合上開辦法第 2條第 4項規定,又或其土地徵收前另取得其他 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則其會員資格不受影響,惟仍需由農會視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本會輔導處、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53627_農地被徵收後,農民之農舍興建資格、老農津貼、農保及農會會員資格疑義.txt
1090253627_農地被徵收後,農民之農舍興建資格、老農津貼、農保及農會會員資格疑義.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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