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規定疑義

 

類別解釋函發文日期109/12/18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 1090250999號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規定疑義
說明一、復貴局 109年11月17日北市產業農字第 1096035641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功能,與一般住宅單純提供居住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 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 2條第 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 (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 )、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針對貴府來函所詢事項,除請依上述原則進行個案審認外,另就「道路」部分說明如下,請卓參:
(一 )上開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 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 1070012917號、 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 1070253990號、 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 1080206692號函 (諒達 )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又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
(二 )有關貴府來函所述之施工便道如屬整治工程所需之臨時性設施,與上開為供農舍出入口及從事農業經營時所需使用之道路性質不同。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故宜請就該施工便道性質是否確為道路性質認定之。
四、又,針對本案農舍興建資格審查部分,本會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 )依本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復依本辦法第 9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 90%。有關內政部營建署 105年9月9日營署綜字第 1050055153號函,亦未有突破本辦法第9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爰興建農舍用地面積及其農業用地之比例應符合上開規定辦理。
(二 )復查內湖區碧山段二小段OOO地號土地係屬「OOO」經營範圍,本案申請興建農舍是否涉及本會 107年7月9日農輔字第 1070224254號函 (諒達 )規定,併請注意。
五、本案倘有涉及休閒農場整體配置檢討事宜,宜逕請陳情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又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請貴局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50999_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規定疑義.txt
1090250999_農舍用地臨路臨側規定疑義.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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