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農舍用地臨界臨路及最大建築面積疑義

 

類別解釋函發文日期110/3/2
發文文號農企字第 1100704570號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農舍用地臨界臨路及最大建築面積疑義
說明一、復貴局 110年2月19日中市農地字第 1100005918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坐落用地之配置,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據以審認。為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前開經營計畫書針對農舍整體配置,已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側」及「臨路」之要件。本案規劃於農舍用地範圍內設置通路聯外,與是否符合「臨路」之要件尚屬有別。
四、按內政部以 105年1月5日內授營綜字第 1040817901號函致各縣市政府 (諒達 )重申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方式,「為避免誤解法規致核發不符規定之農舍建築執照,重申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除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10%外,並應視其農業用地所在區位之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 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關法令規定之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或所稱之建築面積 )。」有案,爰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自應依該函示辦理。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100704570_農舍用地臨界臨路及最大建築面積疑義.txt
1100704570_農舍用地臨界臨路及最大建築面積疑義.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