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特定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留設之退縮地,或依同項第三款留設之私設通路,視為特定建築物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於檢討同編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退縮規定時,應自上述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留設之退縮地退縮後,或同項第三款留設之私設通路臨基地邊界起算退縮距離。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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