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衛生福利部函釋「長照機構可否設置醫務室之適法性」

  依本會110年2月2日研商醫院設立或許可擴充辦法修正案及醫師執業登記處所案之本會意見會議結論及110年2月18日第12屆第11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本會110年3月8日建議衛生福利部函釋「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室」乙案,並於110年7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458號函覆,重點如下:

(一) 按醫療法第6條第3款規定略以,醫務室係指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醫療機構,上開所稱依法律規定,如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應辦理之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可設置醫務室提供相關醫療服務,惟其對象僅限其員工或成員,並應依醫療法第15條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辦理。
(二)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款規定,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三) 是以,倘長照機構雇用勞工人數為50人以上者,可設置醫務室並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對該長照機構員工或成員,提供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服務。
        惟鑑於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室尚有諸多爭議,本會110年8月17日函請衛生福利部轉發「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室」函釋予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並獲採納,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20日業已函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