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 星期一

有關瓦斯儲存場新建工程申請設置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之附屬空間作辦公室使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0.9.3營署建管字第1100062340號函

說明:

一、依貴局110年8月10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486296號函及110年8月16日補送附件辦理。

二、依本署108年7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80049663號函:「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如係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設置,非屬C類組工廠類建築物……」上述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自無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類建築物廠房附屬空間規定之適用。

三、另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6條附表5,尚無I類組之適用。旨揭個案新建工程得否設置G-2辦公室,應依當地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辦理。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秉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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