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民國103721
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6611
一、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保險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修正生效前,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已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亦屬修正生效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三、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核定」、「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及「經輔導仍未改善」之情形如下:
(「核定」包含保險業已依規定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否准,以及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或補正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等。
(「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1、 對於最近一年淨值為負數之保險業,其所提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指定檢視日之各該周年度之淨值,較前一年度同期之淨值惡化且未增資補足。
2、 對於最近一年淨值為負數之保險業,其所提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否准、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或補正,其最近期(月或季)之淨值較前期或前一年底之淨值繼續惡化。
(「經輔導仍未改善」包含保險業未確實執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保險業所提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否准且財務或業務仍未改善、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或補正改善計畫,以及主管機關所提重大缺失尚未改善等情形。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