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4。

中華民國105122
台內營字第1040818970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4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住宅法37條第2項。
三、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4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號。
(電話:02-87712869
(傳真:02-87712876
(電子郵件:ina@cpami.gov.tw
部  長 陳威仁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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