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農水保字第
1051859505
號
核釋
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
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得適用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曹啟鴻
1 則留言:
夢想。熱情。音樂
2016年5月27日 上午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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