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105年12月9日起至106年1月7日止,合計30天。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提供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北區區公所。
(二)網路: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三、公告內容:旨揭計畫書、圖各1份(如附件)。
四、公開說明會時間及地點:訂於105年12月23日上午10時整假本市北區區公所5樓5-1會議室舉行。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如有相關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名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及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地籍圖說等資料1式3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俾彙整提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發布日期: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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