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臺端108年6月21日陳情書。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許可。又依上開辦法規定,農舍之資格審查除農民條件外,尚包括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農舍放流水排水形式及排放、涉及農業經營之使用狀況及其產銷計畫等事項,俾審認是否符合興建農舍以輔助農業生產之意旨,經農業主管單位許可農舍申請之資格條件後,建築主管機關始據以受理審核建造執照,該農民資格之核定作業,地方政府亦已邀集府內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或會辦方式辦理,併予敘明。
四、又,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農舍建造執照之申請時,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據以續審,故臺端倘變更原申請農舍配置,建請另案重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及建造執照,始為適法,尚祈見諒。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倘有任何疑義,宜請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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