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有關貴協會函詢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輸配電設備建築物設置防火閘門疑義1案

內政部106.5.5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701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協會106年4月20日消師士協順字第1060420號函。
二、按「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業已明文。

三、又按本部104年11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5136號函釋:「...又經濟部業於104年9月9日公告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爰建築物使用防火閘門者,應依國家標準試驗法試驗,並經評定後取得本部認可通知書始得使用於建築物。至其實施日期,為考量本部辦理指定試驗機構及辦理試驗所需之配合措施及時程,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所詢配電設備建築物其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區劃處,請依上開規定及函釋辦理。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構造建築物垂直區劃內裝修材料疑義1案 ‧建築管理組

內政部106.5.5台內營字第106080570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3月2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106300號函及曹昌歲建築師事務所106年4月7日曹北建字第1060407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旨在確保垂直區劃之防火性能,又同條第3項並明定「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是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之室內牆面與天花板,需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始得不受第79條之2第1項防火區劃之限制,應與同編第88條消防安全設備與耐燃材料之替換不同;即該部分室內牆面與天花板裝修材料非屬耐燃一級材料,挑空部分應依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區劃。

三、至上開第79條之2第1項僅限制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及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遮煙性能,如非以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或管道間之維修門為第79條之2第1項區劃挑空部分之構件者,免具遮煙性能。

關於公寓大廈通往各樓層之昇降機出入口空間如僅通往單一住宅單位,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昇降機等之空間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標示得否為專有部分一案

內政部106.5.5台內營字第106080646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月25日新北工寓字第1060131888號函、桃園市政府106年2月3日府都建寓字第1060015974號函、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2日府工管一字第1060148042號函、臺北市政府106年2月15日府授都建字第10632506600號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2月17日中市都建字第1060025057號函、106年1月24日中市都建字第1060014864號函辦理,兼復貴府工務局106年2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1122100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設置昇降機一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167條、第167條之1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202通則202.1組成等已有明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次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定義,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分別規定:「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亦有明定。
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係通達各樓層且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住戶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自不待言。至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係昇降機運行使用所必需之空間,應為一體且不得分離。又據本編第242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且供共同使用,是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與其於各樓層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已未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與條例第3條第3款專有部分之定義未合,非屬條例規定之專有部分。
五、又本部96年11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7061號函(如附件)說明二所載:「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第1項所明定,至上開條文所稱『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僅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文件之一,非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項目。」已有明釋。

六、至貴府工務局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仍請由貴府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有關建築物外部設置昇降機並以過廊連接,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限制1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7010/75818554871.pdf

有關原領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

http://www.ud.taichung.gov.tw/public/data/127010/7581962271.pdf

有關「私設通路」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1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7010/75912461771.pdf

設置室內樓梯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第36條樓梯相關規定疑義

http://www.ud.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7010/7591244771.pdf

有關於「陽台(法定空地)」其設置面積疑義1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public/data/127010/7591241971.pdf

有關經農業單位核准之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容許供人員使用之管理室是否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第3款及第110條防火間隔之限制疑義1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public/data/127010/7591311371.pdf

關於高層建築物屋頂平臺進入特別安全梯是否需設排煙室疑義乙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public/data/127010/75913135871.pdf

有關建築師法第48條、第51條及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疑義1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7010/75913165471.pdf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分戶牆疑義1案

http://www.ud.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7010/759133040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