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240167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
第 8 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
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
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
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經濟部令: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內政部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1617
修正「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數額表」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248/ch02/type2/gov10/num8/Eg.htm
修正「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數額表」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248/ch02/type2/gov10/num8/Eg.htm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