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 | |
一、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依原因事由發生日分別論斷:
(一) 參照法務部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法令字第一○一○○五○一八四○號令釋意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其殘餘期間因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五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五年。故消滅時效期間適用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含該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五年。
1、 需用土地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五年。
2、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五年,其時效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含該日)起適用新法,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十年。
(三) 得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因事由發生日在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含該日)以後者:
1、 需用土地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之日起算五年。
2、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自原因事由發生之日起算十年。
二、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有徵收處分違法,或該處分合法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時,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或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於職權裁量是否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三、 至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中央主管機關無公法上之請求權。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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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私設道路
(1)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2)
有關申請建築執照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私設通路之使用權依建築法第30條應具備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可因已設定不動產役權於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免再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0.09.19.營署建管字第1000053199號函
查本部六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七七○六號函「按土地實際既係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之用,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可據。又本部六十年十一月廿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二九八一一號代電「構成公眾通行道路要件1第一:應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第二:應有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本案應請依前開函釋逕為認定。
有關申請建築執照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私設通路之使用權依建築法第30條應具備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可因已設定不動產役權於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免再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0.09.19.營署建管字第1000053199號函
一、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另「按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建築使用自有土地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應就其內容認定之。」本部65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已有明示。
二、按「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分為民法第851條及第853條所明定,故為不動產役權設定時應明定其設定目的,且於其需役土地移轉時,基於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該權利應併同移轉予買受人。是申請建築執照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如該私設通路土地經設定登記供需役土地作為「通行」之用,載明該項不動產役權權利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不動產役權設定移轉契約書,屬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於需役土地申請建築,應無須另檢具供役地(即該私設通路)之供通行使用同意書。
關於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該私設通路可否併在各建造執照計入法定空地,並分照申請建築
內政部84.11.29台內營字第8407608號函查本部六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七七○六號函「按土地實際既係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之用,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可據。又本部六十年十一月廿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二九八一一號代電「構成公眾通行道路要件1第一:應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第二:應有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本案應請依前開函釋逕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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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疑義乙案 | |
| 內政部營建署99.07.26營署建管字第0992913779號函 按「查私設道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所留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設者,既屬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且部分得依上開規則同編第2條之1計入法定空地,自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否則得依建築法第90條後段(現行條文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之。」本部75年3月24日台內營字第368907號函已有明示。另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16條第2項分別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本案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導致無法通行,應查明個案事實,依前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至其涉關私權爭議部分,仍宜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建築基地所留設之私設道路,如具公用地役關係,得否認定為既成道路疑義乙案 內政部84.11.29台內營字第8407608號函 查本部六十八年四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七七○六號函「按土地實際既係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之用,自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可據。又本部六十年十一月廿七日台內地字第四二九八一一號代電「構成公眾通行道路要件1第一:應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第二:應有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本案應請依前開函釋逕為認定。 |
2014年1月5日 星期日
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四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三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令: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2037474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2 條條文;增訂第 34-3 條條文;除第 34-3 條第 1 項
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34-3 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
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
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
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42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自
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建築相關規範及工法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103.1.3)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020813315.pdf
建築技術規則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台灣建築中心
http://www.tabc.org.tw/t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工規範
http://pcces.pcc.gov.tw/CSInew/Default.aspx?FunID=Fun_9
成大防火檢驗中心
http://www.fpsrc.ncku.edu.tw/fpsrc/04-4.asp
(成大通過鑑驗名單)
http://www.fpsrc.ncku.edu.tw/fpsrc/file/102%E5%B9%B4%E9%A9%97%E8%AD%89%E7%99%BB%E9%8C%84%E9%80%9A%E9%81%8E%E5%BB%A0%E5%95%86%E5%90%8D%E9%8C%84.pdf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2/1020813315.pdf
建築技術規則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台灣建築中心
http://www.tabc.org.tw/t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工規範
http://pcces.pcc.gov.tw/CSInew/Default.aspx?FunID=Fun_9
成大防火檢驗中心
http://www.fpsrc.ncku.edu.tw/fpsrc/04-4.asp
(成大通過鑑驗名單)
http://www.fpsrc.ncku.edu.tw/fpsrc/file/102%E5%B9%B4%E9%A9%97%E8%AD%89%E7%99%BB%E9%8C%84%E9%80%9A%E9%81%8E%E5%BB%A0%E5%95%86%E5%90%8D%E9%8C%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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