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104611210號

自111年7月1日起,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於太陽光電板上方或下方以建材舖設頂蓋,且未設有門窗、牆壁及其他裝備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條例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

 

部  長 蘇建榮


2022年8月31日 星期三

父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應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眾將其所有之財產出售予二親等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經查得係透過前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之資金,則屬對子女之贈與,如未依法申報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2月1日(第一階段移轉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於同年6月30日(第二階段移轉日)將該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經該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並無資力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該股票,亦未能說明資金來源,A君乃向該局承認,其係誤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予其子B君,以達其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之目的,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2022年8月29日 星期一

繳納前手出售農地申請不課徵其持有期間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做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新制土地如前次移轉屬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移轉已未作農業使用且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計算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再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0年1月買進農地一筆,持續做為農業使用,並於106年1月將農地出售給乙君,出售時,甲君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其持有期間(90年1月至106年1月)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萬元;乙君買入後,未將該農地作農業使用,又於111年1月將該地出售給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5項規定,以90年1月至111年1月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核算乙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30萬元。故乙君繳納包括前手甲君持有期間(90年1月至106年1月)之土地增值稅,惟乙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依規定僅得扣除自106年1月至111年1月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至乙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90年1月至106年1月)土地漲價部分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稅額15萬元[=3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另得作為乙君移轉費用扣除。

認識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的豁免規定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投資3家境外公司,皆位於低稅負國家且屬其具有控制力的公司,是不是每家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都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就不用依個人CFC制度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基準為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將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排除適用CFC制度,故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排除適用個人CFC制度。惟為避免個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條款,爰規定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甲個人直接持有3家CFC,分別為A公司、B公司、C公司,112年度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盈餘5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都在700萬元以下,但皆屬甲控制的CFC,就全部CFC當年度盈虧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門檻,因此甲仍應依CFC制度規定,認列個人持有B公司、C公司當年度之盈餘,甲應按112年12月31日之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B公司、C公司2家CFC之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2022年8月20日 星期六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於107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109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11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年10個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022年8月17日 星期三

我國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二、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局提醒,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10%,但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惟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銷售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2022年7月27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遭強制執行拍賣出售,應注意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名下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如該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限,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106年1月因買賣取得臺北巿中山區房地,嗣因積欠債務,致遭法院拍賣該房地,拍定日為110年2月4日,法院已於110年4月1日以執行命令通知陳君,拍定人並於110年4月9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陳君應於110年4月10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290萬元,除補徵稅額258萬元外,並處罰鍰10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