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2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8,57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雇主僱用之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上,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如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適用6%扣繳率者之金額也將隨之調高。
   該所進一步指出,102年4月1日起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基本工資為19,047元,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8,570元(含)以下者(19,047*1.5=28,570),係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超過28,570元者,則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變動,以免溢扣繳稅款影響員工之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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