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103年1、2、3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臺灣地區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如附件。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6條。
署 長 黃三桂
附件 103年1、2、3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臺灣地區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單位:元
註: 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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