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信託財產受託人應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3年2月5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進行理財規劃及管理,於信託契約成立後,若受託人為個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如為法人,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103年1月31日申報截止日因遇假日,延長申報期間至103年2月5日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否則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該分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許多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亦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受託人為法人或個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臺中分局籲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3年2月5日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