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台財稅字第10204696980號 | |
主 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4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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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主 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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