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預告修正「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草案及辦理公聽會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修正依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因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附表二規定更新單元規模獎勵部分,不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之範疇,應屬同法第十條規定,且依同法第十條規定: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本自治條例附表二之規定獎勵上限值又與前開條文不符而有重複限制獎勵上限情形。為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獎勵上限規定,爰擬具「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為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調整增刪條文部分文字;附表二名稱部分修正;附表二項次五之獎勵容積額度上限修正及備註欄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更新單元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及更新單元規模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其獎勵之評定,依附表二規定核計。
第十三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其獎勵之評定,依附表二規定核計。
一、                為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調整增刪條文部分文字。
二、                附表二項次五之獎勵容積額度上限修正及備註欄文字修正。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表二 更新單元獎勵容積評定基準整理(修正規定)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備註
一、富有地方特色之設    計。
()色彩與環境調和。
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量體色彩與環境調和。
法定容積百分之四。
二、開放式空間廣場。
設置開放空間廣場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以另外增設開放空間廣場之面積核計,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開放空間廣場,指除法定空地外,另外增設者;其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三、人行步道。
沿街面留設二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視實際留設面積由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評定,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圍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四、保存經核定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一)全部或部分保留:該部分樓地板面積得予獎勵;更新事業計畫內為維修保固該部分建築所需經費,得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二)立面保存:更新事業計畫內為維修保固該部分建築所需經費,得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三)原貌重建:依建築物重建成本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實施者對於經本府核定具有紀念性、歷史性、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得以上述方式予以獎勵容積。
五、更新單元規模。
實施更新事業範圍至少包括一個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法定容積百分之為上限
備註: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本表一至四項總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附表二 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評定基準(現行規定)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備註
一、富有地方特色之設    計。
()色彩與環境調和。
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量體色彩與環境調和。
法定容積百分之四。
二、開放式空間廣場。
設置開放空間廣場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以另外增設開放空間廣場之面積核計,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開放空間廣場,指除法定空地外,另外增設者;其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三、人行步道。
沿街面留設二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視實際留設面積由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評定,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圍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四、保存經核定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一)全部或部分保留:該部分樓地板面積得予獎勵;更新事業計畫內為維修保固該部分建築所需經費,得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二)立面保存:更新事業計畫內為維修保固該部分建築所需經費,得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三)原貌重建:依建築物重建成本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實施者對於經本府核定具有紀念性、歷史性、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得以上述方式予以獎勵容積。
五、更新單元規模。
實施更新事業範圍至少包括一個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備註: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本表總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
第十三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更新單元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及更新單元規模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其獎勵之評定,依附表二規定核計。



附表二 更新單元獎勵容積評定基準整理表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評定基準
獎勵容積額度
備註
一、富有地方特色之設    計。
()色彩與環境調和。
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量體色彩與環境調和。
法定容積百分之四。
二、開放式空間廣場。
設置開放空間廣場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除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以另外增設開放空間廣場之面積核計,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開放空間廣場,指除法定空地外,另外增設者;其應集中設置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三、人行步道。
沿街面留設二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視實際留設面積由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評定,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圍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四、保存經核定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一)全部或部分保留:該部分樓地板面積得予獎勵;更新事業計畫內為維修保固該部分建築所需經費,得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二)立面保存:更新事業計畫內為維修保固該部分建築所需經費,得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三)原貌重建:依建築物重建成本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實施者對於經本府核定具有紀念性、歷史性、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得以上述方式予以獎勵容積。
五、更新單元規模。
實施更新事業範圍至少包括一個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備註: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本表一至四項總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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