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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 094年08月22日 | ||||||
【解釋內容】 | 一、查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放 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管理機關 (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倘原檢具搭排同意書期限屆滿或排 放區域已有改變等,自應重新檢具搭排同意書辦理變更,故該等事業 於換領或展延排放許可時,自應重新檢具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之管理 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例如農田水利搭排同意書,以資 證明;倘原檢具之搭排同意書仍屬有效之文件,除因主管機關另為指 定外,應無必要重新檢具。 二、於未重劃之土地無水利設施之排水溝渠,若非屬專用雨水下水道、灌 溉渠道或私有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排放許可(文件)時,無 須檢具搭排同意書。 |
20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農田水利會搭排(3)
農舍搭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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