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並不相同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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