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於今(102)年75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0086140號令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而由稽徵機關依當年度財政部頒訂標準設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件,並不適用前開減除之規定。又現行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稅,僅出售房屋之所得須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僅屬於出售房屋而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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