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供全國地政機關依循徵收規費,迄未調整修正。又按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業務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標準。為符合實務作業需求,並保障民眾權益,本標準確有通盤檢討必要,爰擬具本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照全國收費標準法規名稱體例,爰修正本標準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二、 配合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規費法,修正新增本標準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 修正土地複丈費標的面積超過十公頃時,登記機關計收規費之規定。另「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及「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項目無需重複訂定,爰予刪除。(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參照全國收費標準法規名稱體例,爰修正本標準名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配合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規費法,修正新增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附表一
修正附表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次
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附註: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修正說明:
一、 為保持登記機關實務執行適用法規彈性,又避免滋生弊端,修正附註關於土地複丈費標的面積超過十公頃時,登記機關計收規費之規定,以確保民眾權益。
二、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項目業已明訂於「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本部將修正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費暨相關地籍資料應用之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草案》)項下,無需重複訂定,爰予刪除。
三、 內政部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訂頒「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明確訂立相關地籍圖資料收費項目及費額,又各地方政府地籍圖加值服務皆自行開發應用,並另定收費標準計收。本標準係訂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及「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屬製圖成本,非上述測量費用,爰予刪除。
 

現行附表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次
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十一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十二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十三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附註:
一、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以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計收單位。至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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