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將加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假贈與真買賣或倒填立契日期等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發現不少民眾誤信坊間謠傳,以為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的人頭買賣不動產(例如:父親利用子女名義),都不會被課徵特銷稅,但最後還是會被國稅局識破。
該局就其查獲規避特銷稅之案例說明如下:
一、投資客甲君以乙君名義取得法拍房地,於持有期間6個月內,為墊高房地價格,以假買賣方式轉售予丙君,再由丙君銷售與第三人,經查乙君及丙君名下均無不動產且無所得,相關買賣契約之簽訂、資金統籌由甲君所為,實質上所獲之經濟利益均歸屬甲君,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78萬元並處以罰鍰。
二、丁君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交屋前將預售承購權讓與其女兒戊君,交屋後登記於戊君名下,戊君於持有期間6個月內辦竣戶籍登記後即出售,經查戊君年紀輕、無所得且相關買賣契約均由丁君代理,資金亦回流予丁君,資金掌握及實際經濟利益均歸屬予丁君,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322萬元並處以罰鍰。
三、己君將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贈與庚君,經查己君與庚君無親屬關係,又發現庚君利用其弟之名義匯入相當房地時價之款項予己君女兒,顯見以假贈與行買賣之實,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29萬元並處以罰鍰。
四、辛君於101年10月24日立約出售持有僅1個月之房地,因未辦竣戶籍登記,於同年11月2日解除原契約,當天另訂新契約並辦竣戶籍登記,經查買方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買賣契約書及商業本票之簽訂日期均為101年10月24日,顯見該日應為買賣雙方合意之日,該日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43萬元並處以罰鍰。
五、壬君於99年9月取得房地,於100年度與買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又於101年12月簽訂另一份買賣合約書,壬君認為第1份合約書只是預訂性質,第2份才是正式之合約書,且第2份合約書簽訂時該房地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經查買方早於100年簽約時,已將近九成房地款付予壬君,依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壬君於第1次簽訂契約時持有該房地期間未達2年,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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