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請記得辦理公證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將房屋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如無償借用,為避免被核定租賃所得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辦理公證。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本處所指稱之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稅法並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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