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經能字第10304600040號 | |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一百零三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0.0149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0.0135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0.0099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0.0057元。
五、自用發電:每度電新臺幣0.0128元。
部 長 張家祝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