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信託財產未產生所得,仍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受託人應就各受託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102年度順延至103年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俾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佰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則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最後提醒,今年申報期限截止日為103年2月5日,為維護自身權益,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仍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之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資料,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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