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國防部令: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0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
           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
           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
           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
           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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