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0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 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 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 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 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