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公有耕地承租權,無需課徵遺產稅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有耕地承租權者,毋需課徵遺產稅,俟將來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77條第3項規定,以補償地價或公告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該補償費與375租約補償費之性質相同,毋須就該承租權課徵遺產稅,俟將來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行課徵其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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