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市場攤(鋪)位,指新北市轄內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經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分配使用及核准受讓之攤(鋪)位。
第 三 條 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每月應繳納之使用費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處得不變動市場全年使用費總額,按攤(鋪)位之所在樓層、區域位置及營業種類,於百分之二十五範圍內,調整攤(鋪)位使用費。
第 五 條 市場停止使用前,應由本處先行公告,並自公告日起至實際停止使用日止,免收攤(鋪)位使用費;市場部分樓層停止使用者,亦同。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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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收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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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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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市場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乘以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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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年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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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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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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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所需人事費及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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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年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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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使用費加建物年使用費加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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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攤(鋪)位每月應繳納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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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全年使用費除以十二(月)除以市場總攤(鋪)位面積乘以各攤(鋪)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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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業務費為水電費(不含代收代付部分)、通訊費、私有土地租金、物品、清掃費等其他必要支出費用。
二、本處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市場經營狀況及攤位使用需求,酌予調整攤(鋪)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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