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於年度中登記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外,結婚次年度起或離婚以前之年度,均應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即有漏報配偶所得之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邇來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案件時發現,甲君與其配偶100年3月間於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間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本人所得,漏未併計配偶所得,違反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經該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甲君雖於100年3月間離婚,惟99年度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應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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