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第四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檢討本標準第二條,其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 申請土石採取案許可或展限之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四)
二、 申請土石採取案減區或更正之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三、 申請變更計畫之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四、 文字修正。(草案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
 
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費額如下:
一、 審查費: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或展限:
1、 計畫面積未滿二.五公頃者:每案新臺幣五萬元。
2、 計畫面積二.五公頃以上而未滿五公頃者:超過二.五公頃部分,每.五公頃增收新臺幣四千元,未滿.五公頃部分,以.五公頃計。
3、 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而未滿十公頃者者:超過五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4、 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申請土石採取案減區或更正: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申請土石採取案變更者:依原案審查費費額乘以該案申請變更所增加外運土石數量部分,再除以原核定採取總量計算,計算至千位數,未滿千位數者無條件進位計算;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二、 勘查費: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更正或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三、 證照費:
(土石採取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臺幣三千元
(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或批註:新臺幣三千元
四、 登記費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新臺幣三千元
(土石採取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合夥者,其負責人(代表人)、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費額如下:
一、 審查費: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新臺幣五千元。
二、 勘查費: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新臺幣一萬元。
三、 證照費:
(土石採取許可證:新臺幣三千元
(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補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或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四、 登記費: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新臺三千元。
(土石採取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合夥者,其負責人(代表人)、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三千元
一、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考量辦理費用成本予以檢討修訂。
二、 第一款修正如下:
 (現行條文「許可或展限」、「減區或更正」分列第一目及第二目。
 (依土石採取申請案情之面積、複雜性、增加外運土方數量分列審查收費級距、基準及計算方式,經檢討既有案件與審查作業成本,訂定面積未滿二.五公頃以五萬元為審查費收取基數,修正內容列為為第一目之一。
 (另考量申請案件面積越大,待審查事項及複雜性越高,審查時數相對增加,審查收費額應相對調整,並參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之二.五公頃、五公頃及十公頃面積規範,作為審查面積級距依據,及參考「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之審查費額,分別修正為第一目之二至第一目之四之審查級距及增收費用定率
 (第二目土石採取案「減區或更正」審查費考量作業成本,增為新臺幣一萬元
 (第三目新增。「變更」係考量計畫因配合工程防災或水土保持計畫調整而擬增加土石外運數量,則顯然原計畫之設計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審查成本因應外運數量增加易複雜程度提升,應予調高;除原核定計畫面積不得增加,且應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其計畫調整之正當性與合理性,再根據計畫調整之土石變動數量與原核定數量之比例計算其審查費用,並以二萬元為計畫變更之審查收費基數
三、 第二款配合第一款之修正酌予文字修正
四、 第三款修正現行條文第三目有關許可證及登記證內容異動部分之配合行政作為,分別修正併入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規定。
五、 第四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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