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二至四、五之一、五之二及五之四)、第二十九條附表(格式六之十二之一至六之十二之三)。

中華民國103110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13451
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二至四、五之一、五之二及五之四)、第二十九條附表(格式六之十二之一至六之十二之三)。
附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二至四、五之一、五之二及五之四)、第二十九條附表(格式六之十二之一至六之十二之三)
主任委員 曾銘宗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若保險業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並於本會核准後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規定,其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及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公告申報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保險負債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並應增加說明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同其他事項洽請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比照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程序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 九 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保險業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應收款項:係非屬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如應收票據、應收保費及其他應收款。
(應收票據:係應收之各種票據及催收款項。
            應收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減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金額。
(應收保費:係財產保險業直接簽單業務應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項或人身保險業在履行寬限期內應收未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項(僅適用於辦理政府交辦之保險業務)。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保費,應單獨列示。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保費減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金額。
(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保費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催收款項。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減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金額。
三、當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四、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下列金融資產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資產。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放款及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七、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八、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九、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十、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指定為備供出售。
(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指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控制者未採比例合併法認列聯合控制個體之權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應以扣除其累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十三、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目的,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選定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於選用時之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其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保險負債公允價值如大於帳列數,其差額應提列責任準備並調減保留盈餘。
(自選定採用之時起,應就投資用不動產逐筆委託外部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依本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評價、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檢討評估公允價值之有效性,洽估價師檢視原估價報告,以決定是否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以及應至少每半年取具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單筆評估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二家以上之聯合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
(不動產估價應以正常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評估之依據,不得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進行評估。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定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但素地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並進行開發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五十三段規定辦理,並於當年度附註說明此變動。
(投資性不動產於取得後之首次委外鑑價報告不得由原取得不動產之不動產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辦理鑑價。
(不動產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每三年應更換一次,更換前後不得為同一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且於更換後一年內不得再委任更換前之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
(第二目委外之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及其所屬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評價準則公報、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頒布之各項估價技術公報所訂之估價方法及報告書內容項目辦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1、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應具有五人以上之員工,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應至少二人以上,且估價師須加入不動產估價公會。
2、不動產估價師應具有五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3、不動產估價師曾參與國內上市上櫃企業不動產價值之評估經驗。
4、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
5、不動產估價師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6、不動產估價師與要求估價之保險公司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公報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
7、不動產估價師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記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記錄者。
(不動產估價師應出具聲明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與要求估價之保險業並無實質上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以及未遵循相關法令規範或未善盡專業應有之注意致應負之法律責任等。
(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之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應有委外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及估價人員之專業資格與條件、取得及分析資訊、評估價值、外部估價報告之適法性檢核及相關文件之保存。外部估價報告之檢核文件應列示所依據資訊及結論之理由,由權責主管簽章,其檢核內容至少應包括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估價基準日、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估價之假設及限制條件、估價方法、估價執行流程、估價結論是否允當及估價報告日等報告內容是否完備、估值計算是否錯誤,並應就其是否有鑑價假設條件或參考數值引用不當或錯誤等情事及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之估價參數之合理性及正確性進行檢核。檢核文件應保存五年以上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十一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複核保險業委任之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應由所屬事務所專業評價團隊進行逐筆複核,以確認獨立不動產估價師報告所採用方法及計算之合理性。
(十二前目所述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價團隊應含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若無,得另行委託符合第八目資格條件之外部不動產估價師。
(十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其揭露除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1、所採用之估價方法、所用之重要假設與參數適當及合理性之說明。
2、前揭資訊與前期如有重大差異時,應說明理由及其對公允價值之影響。
3、委外估價之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姓名及估價日期等資訊。
             投資性不動產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十四、放款:係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擔保放款。
(壽險貸款:係依照保險契約規定,經要保人申請,以保單為質之放款。
(墊繳保費:係依照保險契約規定,代為墊繳之保險費屬之。
(擔保放款: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均屬之。包括銀行保證之放款、以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抵質押之放款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及催收款項。
                 擔保放款其貸放對象為關係人且金額重大者,應與一般放款分別列示。資產負債表日保險業應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評估擔保放款之減損損失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
               擔保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放款之金額衡量。
十五、再保險合約資產:係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再保險準備資產。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已付賠款中分出再保險業務應向分入再保業者攤回之賠款與給付及催收款項。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金額應於附註列示。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減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金額。
(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係與保險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業務發生之相互往來之款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之分出入再保業務款項及催收款項。
            再保險分出入之應收款及應付款不得互抵,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第四十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再保往來款項應於附註列示。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減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金額。
(再保險準備資產:係分出公司之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準備、責任準備、保費不足準備及負債適足準備,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及再保險契約約定,分出公司對再保險人之權利,包括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分出責任準備、分出保費不足準備及分出負債適足準備。
          各項再保險準備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並於附註揭露其累計減損金額。
十六、不動產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不動產及設備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十七、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所認列與衡量之無形資產,其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其餘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均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十九、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包括預付款項、遞延取得成本、非營業資產、雜項資產、存出保證金(含以上各類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遞延費用、特殊用途基金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預付款項係包括預付費用、用品盤存及其他預付款等。
                 遞延取得成本係保險業因銷售投資型保險業務且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商品,屬於投資管理服務而支付之增額交易成本,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認列之遞延取得成本。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遞延手續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進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存出予各分進同業之履約保證金。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存出保證金及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減損或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
                 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資產負債表日按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評價。
                 特殊用途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十、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係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資產總和皆屬之。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收款項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及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保險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三項有關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
  十一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分類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係股東對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保險業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保險業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資本公積:係指保險業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本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告提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十二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營業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而累積之收入(益)及因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均屬之。
(保費收入:係經營保險及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且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可將保險費認列為收入者均屬之。再保費支出及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應列為保費收入之減項,以自留滿期保費收入表達。
            直接簽單保費收入應完整包含財務報告期間內財產保險所有簽單(保險單之製作、批改)承保或批改確定之保費;人身保險所有核准承保或簽發保單後且已收取保費者。
            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收入。
            再保費支出係凡因分出再保業務,依分出再保合約於財務報告包含期間內,為分散保險風險攤回賠款,就已發生之直接簽單保費及分入業務再保費收入應支付予再保同業再保費支出。財產保險再保費支出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配合一致。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估計未達帳再保費支出。
            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支出配合一致。
(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下列項目:
1、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人收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3、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4、其他手續費收入。
(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已實現損益、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損益之已實現損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入。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利及紅利收入。
5、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損益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所產生之損益。
6、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7、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8、兌換損益:係貨幣性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外幣保單保險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9、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指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變動。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額。
10、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及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皆屬之。
11、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投資資產(包含投資性不動產)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2、其他淨投資損益:凡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其他營業收入:係凡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係凡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收益總和皆屬之。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從事直接承保、分入、分出再保、進行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而累積之支出(損失)均屬之。
(保險賠款與給付: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已付賠款支出、處理理賠事務所發生之理賠費用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發生之再保賠款均屬之。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列為保險賠款與給付之減項,以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表達。
           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已付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向再保險同業攤回之賠款、理賠費用與給付屬之。
(其他保險負債淨變動:係包括賠款準備淨變動、責任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及其他準備淨變動。
1、賠款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賠款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2、責任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責任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3、特別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屬之。
4、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保費不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5、負債適足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減除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者屬之。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及分出負債適足準備本期淨變動數之金額。
6、其他準備淨變動:係凡按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本期淨變動數屬之。
(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淨變動:係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當期變動數列入損益者屬之。
(承保費用:係承保業務一切調查、體格檢查及其他直接發生之費用。
(佣金費用: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及因分入再保業務所支付佣金與盈餘佣金均屬之。
            直接簽單業務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其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再保佣金支出,係分入再保險業務所支付之各項佣金支出,其認列方法與財務報告包含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再保費收入項目配合一致。
(其他營業成本:係凡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遞延取得成本之攤銷、安定基金支出、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兌換損失等。
          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財務成本:係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係凡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費用總和皆屬之。
三、營業費用:係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非屬營業成本所列示各項目)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呆帳費用、再保險資產減損損失及其他等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係凡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屬之,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員工訓練費用:係凡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兩款之淨額。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十一、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當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十七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保險業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與關係人間相互從事主要中心營業項目交易且其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及母公司與子公司對於保險負債若採用不同之會計政策,應揭露其會計政策,並須將財務報表上金額分開揭露。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須再揭露有關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及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等交易之相關資訊。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僅揭露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交易相關資訊。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各該保險業各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及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等交易之相關資訊。
            本目各段所稱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係以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之保險業實收資本額為計算標準。
三、大陸投資及業務資訊: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被投資公司如為保險業,尚應揭露其所在地、資金運用情形及其損益、準備金提存方式及金額、保費收入及其占該保險業保費收入比率、保險賠款與給付及其占該保險業保險賠款與給付比率。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交易事項,及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1、相互從事主要中心營業項目交易如承保要保人為被投資公司之保險契約,其交易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付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2、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3、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4、其他對當期損益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如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等。
           前述第一小目至第四小目交易之金額或餘額達保險業各該項交易金額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保險業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但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時,得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保險業在大陸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匯出營運資金、資金運用情形及其損益、準備金提存方式及金額、保費收入及其占該保險業保費收入比率、保險賠款與給付及其占該保險業保險賠款與給付比率及損益情形。
(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與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為再保險業務往來,其往來公司名稱及再保費收入(支出)。
(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金額重大之往來對象名稱及保費收入。
四、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亦須依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揭露有關資訊,但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保險業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免適用第二款規定。保險業依上述規定而揭露之交易事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業已沖銷者,應加註適當之說明。
第三十二條           保險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之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以保險業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及設備與無形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保險業應於附註中揭露前項認定成本之選擇、決定公允價值之假設、方法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第一項第一款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估價師進行鑑價:
一、須具備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二、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三、不得為保險業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四、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
                                 保險業依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以公允價值估算不動產後仍有增值,除填補其他會計項目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造成之不利影響外,超過部分之不動產增值數,保險業應全數於轉換日提列保險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
                                 保險業之子公司亦應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屬海外子公司者,如其當地國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且其投資性不動產於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者,於保險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時,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第三十四條           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應先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
二、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格式二)
                                                                                             XXX公司
                                                                                   綜合損益表期中
 
 
(格式二)
                                                                                             XXX公司
                                                                                   綜合損益表(年度)
 
 
(格式三)
                                                                                         權益變動表
 
 
(格式四)
                                                                                        現金流量表
 
 
 
(格式五-一)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格式五-二)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格式五四)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
 
 
(格式六-十二-一)
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
 
 
(格式六-十二-二)
                                                   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
 
 
(格式六十二三)
                                                   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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