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特銷稅。
經該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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