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廢止本部九十年五月八日台內地字第九○○六九四一號有關金融機構因放款需要所為估價,不受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30066344號

廢止本部九十年五月八日台內地字第九○○六九四一號有關金融機構因放款需要所為估價,

不受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李鴻源

附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八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九四一號令
【要旨】金融機構針對客戶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評價不屬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限制範圍
【內容】金融機構因辦理放款業務需要,由承辦人自行對客戶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評估其價值,非為「受託人之委託業務」,應不屬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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