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公告廢止徵收大甲區文小一學校用地工程原徵收大甲區賢仁段1039地號(重測前)

公告廢止徵收大甲區文小一學校用地工程原徵收大甲區賢仁段1039地號(重測前頂店段284地號)等6筆土地
公告事項:
1.原需用土地人:合併改制前原臺中縣政府。
2.興辦事項種類:教育事業。
3.原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1)依臺灣省政府79年4月4日79府地二字第142707號函「准予徵收」。
(2)依內政部102年12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203808812號函核准廢止徵收。
4.廢止徵收之原因: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徵收,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已無徵收之必要,應予廢止徵收。
5.廢止徵收土地之詳細區域及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詳見廢止徵收土地範圍圖、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大甲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廢止徵收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
6.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9月15日前。
7.公告期間:30日(自民國103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03年3月3日止)。
8.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022-001-10914-0帳戶,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地政局)」(可至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繳回),並請註明繳回之原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標示。
9.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價額者,即辦理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價額者,不予發還其土地,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10.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應繳回價額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內政部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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