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公告廢止徵收前臺中縣豐原市公所辦理都市計畫11-52-12號道路工程,原報准徵收豐原區陽明段1268-1地號土地

公告事項:
1.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
2.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3.原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4.臺灣省政府77年8月19日七七府地四字第76114號函核准徵收。
5.原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原臺中縣政府77年12月22日七七府地權字第227926號公告徵收。
6.內政部103年1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063321號函核准廢止徵收。
7.廢止徵收原因:因「變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道路用地西移,原徵收豐原區陽明段126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出1268-1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致部分原徵收土地未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應辦理廢止徵收。
8.廢止徵收土地詳細區域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之徵收價額:詳見廢止徵收土地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豐原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廢止徵收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
9.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3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03年3月17日止)。
10.繳回期限:103年9月17日前繳回本府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活期存款022-001-10914-0專戶帳號。
11.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應繳回價額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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