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南投地區營業人於2014南投燈會期間提供場地供民眾停車並收取停車費,請依法報繳營業稅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2014南投燈會期間會場周邊店家提供場地供民眾停車使用並收取停車費,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為小規模營業人請向該分局報備 。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於2014南投燈會期間提供場地供民眾停車並收取停車費,為銷售勞務行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於收款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報銷售額,若經該分局查獲或經他人檢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2條規定裁罰;營業人若為小規模營業人,該分局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調整該期間銷售額,請儘速洽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報備,以免被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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