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財政部令: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3100307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
               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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